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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


隨着本澳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數目不斷增加,樓宇的管理基本上已由過去的策劃興建樓宇的人或分層所有人自行管理的模式,轉向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模式。為進一步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准入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特區政府分別三次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了公眾諮詢。綜合公眾諮詢和各方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關於企業准照。法案建議,按申請人性質,發給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有效期為三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法案也詳細規定了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以及規定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其公司資本金額不得少於澳門幣二十五萬元。 爲了確保分層建築物管理工作的專業性,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應至少有一名具任職要件,包括至少具高中學歷的技術主管為其服務,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須為其所屬的技術主管發出工作證。 第二,關於從事業務的擔保。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須提供擔保,以保證履行業務時承擔的義務,以及向房屋局提交有效的擔保證明文件。擔保金額按企業管理的單位數量提交,並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三,關於權利與義務。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及規定了合同必須載有的事項和必須附有的文件。如合同未列明有效期,則視訂立的合同為期一年。另外,法案也詳細規定了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的權利、從事業務時的義務和對房屋局的義務。 第四,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規定,由房屋局負責監察職能,除科罰款外,尚可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科處為期一個月至一年禁止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從事業務的附加處罰。另外,房屋局每年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的企業名單。 第五,過渡規定。法案建議,在法律公佈之日,以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身份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者,如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則可獲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臨時准照。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臨時准照的有效期,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 法案還建議,在法律生效之日或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內,已實際從事類似技術主管職業累計滿三年,並及格完成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可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內提出申請豁免“至少具高中學歷”的要件。 法案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的准照或臨時准照持有人,仍未以書面方式訂立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或雖曾訂立但合同已失效,且正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者,應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按照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通知房屋局。 法案也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的准照或臨時准照持有人,仍未依法召集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應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