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關注藥房無醫生處方下賣處方藥物的情況,強調藥房必須憑醫生處方售賣處方藥物,而衛生局藥物事務廳設有稽查機制,對全澳藥房進行突擊稽查,當中包括藥房對處方藥物的銷售管理及即場檢查藥房藥物的標籤,稽查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會即場提醒及教育業界注意處方藥物的管理。據資料顯示,過去3年衛生局分別共巡查藥房699次(2013年)、728次(2014年)及719次(2015年);有關藥房涉及無醫生處方下售賣處方藥物的個案,2013年有1宗、2014有3宗,而2015年第一至三季則有3宗,衛生局已依法對相關個案提起處罰程序。 根據澳門藥物業活動法規的規定,處方藥物必須經醫生明確診斷後憑處方領取,藥物的外包裝須印有“醫生處方 P.M.O”標籤,藥房必須憑醫生處方才可向巿民供應有關藥物。而根據第58/90/M號法令,倘若藥房違反這項規定,可被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12,000元。 同時,為加強監管的力度,衛生局亦設有面向市民的檢舉機制,以發揮市民對藥房的有效監督。在規範藥房售賣藥物的行為上,衛生局一方面強調業界自律、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參考國際藥政管理的經驗,在修訂現行藥物監管法律時擬加重罰則,以收阻嚇作用。 另外,衛生局亦會持續向市民宣傳安全用藥及藥事法規,藉以提高市民用藥安全及檢舉藥房違法活動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