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於2015年1至9月份持續在本澳各處開展監察及打擊交通違規行動,合共檢控人行橫道沒有讓先1,246宗,而針對道路上車輛違規超載(載客)的情況,合共檢控車輛超載(載客)違規共691人次。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三條“不讓行人先行”的規定,於人行橫道不讓行人先行屬輕微違反行為,違者可被科處罰金澳門幣600至2,500元;若屬累犯者,科處罰金澳門幣1,200至5,000元及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如違反“載客”的相關規定,將會按每名違法運載的乘客計算,向駕駛員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 警方呼籲駕駛者及乘客顧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權益,切勿超載,尤其在行車期間應注意車速及保持安全距離;人車禮讓,顧己及人,安全出行。廣大市民及旅客如有發現違規行為,請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2837 4214或電郵psp-info@fsm.gov.mo,提供資料,以便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