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博彩監察協調局重申成為博彩中介人股東的規定


就近日有貴賓廳員工涉嫌虧空公款潛逃一事,目前司法警察局方面正展開調查。博彩監察協調局將配合司法部門的調查工作,並會依法作出跟進。 博彩監察協調局重申,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預先獲得許可之信用機構,方可從事包括接受公眾存款之業務。 此外,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博彩中介人必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披露每名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或董事的個人資料,作為審查是否具適當資格參與相關業務;另外,根據同一法規第十九條,任何變更(包括股權變動以及有新股東加入等),必須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及得到許可。所以,要合法成為博彩中介人的股東或董事,特別是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其個人資料必須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換言之,法例只會承認通過適當資格審查的股東或董事。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