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確保巴士服務得以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原則下,今(17日)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下簡稱“澳巴”),簽署“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10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7月31日屆滿。新修訂合同貫徹“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政府會維持對巴士路線的開闢、設計及調整、服務班次等主導權外,亦增加了營運公司的經營責任,並鼓勵其因應客況提升運載力,使服務更貼近乘客期望及需求。 營運機制與「新時代」相若 為依循廉政公署《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中,提出對糾正巴士服務合同的意見及建議,並考慮到須確保本澳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得以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避免因合同法律狀況改變而影響市民搭乘巴士服務,以及維持穩定的公交行業環境,政府經與澳巴磋商,對原有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公證合同"作出修訂,使之能符合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規定。 修訂合同擬訂了澳巴的營運機制,與「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模式相若,即貫徹“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一方面維持政府在開闢和調整路線、訂定服務班次等方面的主導權,保持推行低票價及轉乘優惠政策措施不變;另一方面,恢復票款收入屬承批人所有,鼓勵其因應客量需求增開班次提升巴士運載力,使服務更貼近乘客需求。而基於政府推行低票價政策,票款不足以支持公司營運,為保障服務穩定,政府根據第3/90/M號法律有關規定,向營運公司提供一定的財政援助。相關財政援助以「服務價值」與「票款收入」之差計算為原則,並須與服務評鑑掛勾。 財政援助上限4% 增澳巴經營責任 由於有關修訂合同是承襲澳巴原服務合同的經營背景及當年簽署原合同時的投資成本計算,與新時代由零開始的經營情況有別,且澳巴亦需承擔較新時代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包括經營新能源車輛的風險成本等,故修訂合同的部分內容相對作了調整,如澳巴的財政援助上限為4%,即其在每年度按規制成本指引計算後,營運公司的營運收入(包括票收及政府給予的財政援助)及轉讓資產收入之和超出營運成本4%之上限時,則超額的收入須歸還政府;然而,若政府給予財政援助後,營運公司仍出現虧損時,虧損的部分政府不會補貼,以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 在財政援助中澳巴的「服務價值」是參考其現行的服務單價、近年各項營運成本的變動情況、因簽訂修訂本而對澳巴造成的額外開支,以及在修訂本內對澳巴新增的義務等因素而訂定。按照上述的服務價值與票款收入計算出之財政援助金額,將以定值形式、並在符合合同訂定的服務班次和里程之前題下,每月向營運公司支付。在澳巴修訂合同後之營運初期,預計每月財政援助金額為澳門幣1,550萬元,而隨著澳巴增加天然氣巴士、增闢新路線及加開班次等因素,財政援助金額亦將相對作調整。 須擴充環保車隊規模 在承擔責任方面,修訂合同規定澳巴須於指定期限內購置不少於20台全新天然氣巴士,擴充環保車隊規模。當澳巴之服務評鑑結果等於80分或以上,財政援助之上限將按分數對應調整,最高調整至5%;而當澳巴之服務評鑑結果低於60分,則於每月之財政援助中即時扣減作為懲處,最多會扣減當月財政援助金額的1%,直至下一期評鑑結果出台,藉此激勵澳巴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另外,修訂合同亦規定澳巴須為經營的公共巴士服務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政府會按照公共服務批給制度對澳巴進行監管,包括澳巴每年必須對外公佈財務狀況、派駐政府代表跟進澳巴營運、當澳巴營運出現嚴重問題時,政府可依法接管;而澳巴亦可於2017年及2018年提出調整財政援助之申請,政府將參照巴士公司提出申請之年的上兩個年度之間的澳門特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天然氣平均售氣價,以及倘有的電能費用變動情況的比較,計算出新的服務價值,並按過往實際票款收入計算新的票款收入預計值,得出財政援助的調整幅度。 隨著完成澳巴合同的修訂工作,交通事務局亦會加緊與新福利的磋商,爭取盡快完成相關修訂合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