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就《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諮詢文本即將進行第二輪公開諮詢,今日(9月12日)召開記者會作補充說明。 衛生局李展潤局長表示,為讓業界充分了解《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草案的重點內容,廣納意見,完善法案文本,醫務委員會進行首階段的諮詢,諮詢對象主要為醫療業界,並於2015年3月24日至4月2日期間共舉辦十六場座談會,出席人數共2,417人,並展開為期約兩個月的諮詢工作。藉著首階段的諮詢工作,醫務委員會共收到2,033份問卷,書面意見628份。醫務委員會秘書處將有關資料綜合整理後,於5月底時已向業界及公眾發佈,並將有關總結報告上載至醫務委員會網頁上。 根據調查報告所得結果,業界普遍認同《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草案的重點內容,故此,根據有關意見,醫務委員會經過多次的大會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的討論,對有關法案內容加以細化及完善,並就一些較爭議的條文進行修訂,編制了《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諮詢文本及將進行而第二輪公開諮詢工作。是次諮詢的目的,一是讓業界了解有關草案的立法方向及內容,二亦希望公眾能就有關草案提供意見,使有關註冊制度能為業界及公眾所認同,有利未來註冊制度的推行。 而在第一輪咨詢時,傳媒對此作了廣泛報道,並引起公眾關注,是次咨詢有了第一輪咨詢作為基礎,故一個月的咨詢期相信是足夠,但也會視乎咨詢的情況,根據實際需要,不排除延長。 至於是次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諮詢文本主要調整了以下部份內容,包括: 1. 執照類別由4種改為3種,合併有限度執照及短期執照為“有限度執照”,目的為適用於非本地的醫療人員。為配合社會發展及回應本澳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有需要邀請外地專家或學者來澳提供緊急救援,進行專科醫學培訓、高技術性的研究工作,以及當在本澳不存在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邀請其來澳在特定的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2. 刪除了醫療責任保險部份,主要是因為由僱主抑或由僱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有不同見解及爭議,故此將其放於醫療事故法內討論; 3. 刪除了醫療人員過渡規定中有關“新法實施後,已註冊但未滿一年之醫療人員須參加相關的專業培訓活動”的條文; 4. 刪除了容許非本澳居民參與資格認可考試。 因應業界的關注,是次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諮詢文本亦細化及新增了一些條文,包括: 1. 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 2. 醫療人員的專業義務及處罰級別的內容; 3. 註銷登記及執照吊銷的具體規範。 另一方面,無論護理、藥劑及檢驗專科的本地及非本地畢業生均需考試及實習,但本地畢業生的實習時間較非本地畢業生短,因本地畢業生已經了解本澳的醫療服務環境。另外,對於護士類別是否分設註冊護士、登記護士的設定,醫務委員會較早前已就此建議進行深入討論,基於目前本澳市場上持非學士學位護理專業的護士為數不多,登記護士的設立實際作用不大,發展缺乏持續性,委員會經考慮各方意見,取消設立登記護士的建議,但將構思方案,為持非學士學位護理專業的護士開辦培訓和考試,讓他們能有向上流動的機會。 此外,本澳現行藥事法確立了藥劑專業人士分為“藥劑師”及“藥房技術助理”兩類別,並規範其職能及業務角色。醫務委員會在進行《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諮詢工作中,有意見認為在新法案中應將“藥房技術助理”此職稱更改為“藥劑技術員”,有關理據指本澳藥房技術助理需在澳門理工學院完成4年制學士學位課程或具備3年大專資格,“助理”職稱太低;然而,亦有不同意見認為無需將職稱更改為“藥劑技術員”,因這職稱容易使公眾將其與藥劑師的職能相混淆,且“助理”職稱已能充分反映其工作特徵及內容,因此建議保留使用“藥房技術助理”職稱。 而對於在諮詢文本中要求藥房技術助理須完成3年制藥劑技術課程,與目前澳門理工學院4年制的藥劑技術學士學位課程在修讀年期上的差異,醫務委員會秘書長梁佩珊解釋,設定學歷標準時,根據現行法令訂定藥房技術助理的職務範圍,以及其他地區的情況,三年制藥劑技術課程已合符培養藥房技術助理的學歷要求及其職務實制所需,再者,考慮到本澳部份居民往外地或鄰近地區修讀當地有關課程是3年制的,故設定最低的學歷標準為3年的藥劑課程。在此補充,理工學院的四年制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課程 (藥劑技術) 的培養目標包括藥劑診療技術員、藥房技術助理及科研技術人員。 值得指出的是,“藥劑師”與“藥房技術助理”在全世界都有明確的專業區別,兩者無論在學歷要求、授課內容、工作內容、職責等均都有不同,取得相關執業資格並不在於修讀課程年期長短,高於最低學歷標準並不代表就能跨專業地去執行其他專業的職務。 衛生局重申,但也會視乎咨詢的情況,根據實際需要,不排除延長,並且會充分尊重公眾提出的意見,使有關註冊制度的設立更具為業界及公眾認同。出席是次記者會還包括鄭成業副局長、Rui Amaral法律辦公室協調員及梁佩珊醫務委員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