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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經濟援助的審批及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經濟援助的審批及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社會工作局在援助金的審批,以及援助金現金派發的監管兩方面均存在問題,未能確保援助金審批的公平公正,亦無法保障所有援助金能適時派發予受益人。 社工局於2013年度給予經濟貧乏的個人及家團的經濟援助總額高達309,681,809.10澳門元。考慮到有關經濟援助涉及大量的公帑,審計署對2013年度的援助金審批及發放情況進行立項審查,探討社工局作為發放經濟援助的專責部門,是否能通過有效機制,依法及監管對援助金申請人發放經濟援助。 社工局在審批援助金時,對於如何量化申請人所持有的“銀行存款及現金”中可能涉及的社會福利款項,例如現金分享,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導致在實務操作上,轄下各社會工作中心自行採用了不同的計算標準。 對於援助金申請資格核查機制的具體要求,社工局雖然制訂了成文《家庭暨社區服務廳社會工作中心──經濟援助工作指引》作規範,但《指引》中的書面要求實際上與局方向工作人員作出的口頭要求不盡相同。同時,有關的口頭要求經過多重的口頭傳遞才傳達至前線工作人員,最終導致不同工作人員按各自的理解及標準執行核查工作。從分別抽查兩個中心的20宗及10宗申請樣本中,分別有16宗及3 宗申請沒有執行一項或多項核查程序或收集文件的情況,其比例分別為80%及30%。 此外,現時援助金的核查工作由社工負責,由於個別中心的工作量較大,社工亦需兼顧行政核查工作,增加出錯或未能按規定執行的風險。審計結果反映,由於A中心批核的數量是2168宗,B中心為221宗,A中心所批核的個案數量相對多出近10倍,故其沒有按核查機制執行的情況亦較多,且有關個案沒有足夠的客觀資料可顯示申請人是否符合要求。審計署發現A中心的12宗及B中心的2宗被抽查申請個案,未有透過社保網頁查詢供款記錄,當中A中心的9宗申請就存在需作跟進但未有跟進的情況。 審計署又發現2宗分別屬A中心及E中心的個案,出現了重複收取“租金補助”的情形,涉及金額74,950澳門元,但在審計之前社工局卻未能發現。另一方面,個別協調員未能按複核機制作全面複核,且申請人卷宗的編排不一致亦導致複核的困難,而家庭廳廳長作抽檢的機制亦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最終導致核查機制無法有效運作,無法確保審批結果的公平公正。 社工局於2013年度以現金形式派發的援助金,平均每月約為4,352,711.82澳門元。從審查結果反映,相當一部分的個案實際上是具條件採用非現金方式(如支票)發放援助金,但社工局卻一直未有採用,以降低現金發放的比率。 對於一些特殊的個案,如受益人為智障、嗜賭或行動不便等情況,社工局會建議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把每月所收取的大部分援助金寄存在社工局,並分數次以現金派發,以便藉此由社工緊密地跟進受益人的情況,而偶發性援助金則由社工代為到總部出納部提取後再轉交予受益人。然而,對於有關情況,社工局現時未有設立一套監管機制對此作規管,亦無要求各中心把受益人實際領取現金時所簽收的文件上呈予總部出納部或作匯報,故局方無法掌握一般援助金寄存及社工代為提取的偶發性援助金現金的實際派發情況及結餘,亦無法監督及確保受益人適時收取援助金現金。此外,該兩者實際上均屬於社工局持有的現金,但未有反映在社工局會計帳目中的現金結餘內。 審計署就報告所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並透過綜合評論表示,社工局作為掌管援助金事宜的權責部門,有責任完善整個審批及發放機制,以確保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扶貧解困的社會政策,使有需要的困難人士在同一的情況下能獲得同等的對待,及能適時與確實地獲得援助,體現公平原則。為此,局方理應根據運作多年的實際情況,適時檢討《家庭暨社區服務廳社會工作中心──經濟援助工作指引》的可行性,理順問題,統一執行方針,向前線人員傳達明確的訊息,以確保作為既定工作方針的《指引》能切實執行。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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