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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規定,須設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進行相關專業範疇的資格認可和登記;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委員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其中七名為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其餘六名為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屬私營部門的成員應具有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的適當經驗,且為該等範疇公認傑出及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從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及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成員中委任。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草案也規定,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同時,委員會中設立兩個專責委員會,分別是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和登記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經主席建議,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各專責委員會均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從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專責委員會按相關協調員基於應審議事項的緊急性而作出的召集舉行會議。 草案規定,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委員會宗旨屬必要的資料。另外,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而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則由撥予該局的款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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