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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的訴訟中 對勞工及其親屬的代理


近日,有市民詢問在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的訴訟中,檢察院是否可以予以協助的問題。 按照《勞動訴訟法典》的規定,為實現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生的權利而提起的訴訟程序,包括調解階段及倘需進行的爭訟階段,有關的訴訟程序始於調解階段,而調解階段係由檢察院負責主持。 經過調解,如涉事方之間最終達成協議,便須作成筆錄及立即將之送交法官認可。 如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不獲法官認可,且無出現《勞動訴訟法典》第56條第4款 所指情況,則進入爭訟階段,而檢察院須立即依職權代理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職業病的勞工或法定受益人。 然而,如訴訟中的請求客觀上無理據,則檢察院應拒絕代理。又如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或法院應當事人請求指定律師時,檢察院即無義務再依職權為當事人作代理,如正在進行代理,則須終止繼續代理,但不影響檢察院在訴訟中的輔助參與。 因此,如當事人委託了訴訟代理人或獲法院指定律師時,應盡快聯絡檢察院及提供相關資料,以便盡早釐清有關代理的範圍及性質,確保其請求能繼續按照法定程序處理,維護自身的權益。 另一方面,當事人亦須配合訴訟的進行,提供支持其所主張的權益的一切資料,尤其是相關的治療單據及仍需進行的治療措施和費用評估資料等,俾能依法訂定有關損害賠償。 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必定公正無私,依法處理好每一宗勞動訴訟個案,致力透過調解機制協助排解有關糾紛,讓問題盡早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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