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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行政法規草案


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的發展,以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的相繼實施,特區政府須以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正規教育課程的發展方向。為此,特區政府有必要確保學生在完成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後應具備的基本素養,一方面引領學校、教師制定教學計劃,設計各學習領域及科目的課程,另一方面保障學生獲得基礎性及全面性的培養,提升人才培養的素質。經徵詢專家學者、教育界意見,並通過推行先導計劃、開辦具針對性的教師培訓活動,在學校、教師累積課程改革實務經驗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制訂了《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對公立學校及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正規教育的幼兒至高中各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進行規範。基本學力要求是指由政府訂定的、要求學生在完成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後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包括基本的知識、技能、能力、情感、態度及價值觀。職業技術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基本學力要求,將另行訂定。 草案規定,基本學力要求是管理及評核課程、編寫及選用教材、指導及規範教學,以及評估學校教學質量的標準;學校應確保學生達到相應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此外,學校根據基本學力要求及其教育理念、辦學特色及學生發展的需要,編寫、選用各學習領域或科目的教材,選擇教學內容,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 草案建議,幼兒至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按序訂定。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分階段在各教育階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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