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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出台


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已於今日(13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並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上述法律的適用對象為物業管理業務中的清潔及保安僱員。以下的勞動關係屬該法律的適用範圍: 一、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如物業管理公司、清潔公司),為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的清潔及保安服務,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房地產所有人(如業主、業主會),為對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共同部分進行清潔及保安工作,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為進一步明確法律的適用範圍,該法律訂明只要從事使用清潔設備、工具或清潔劑進行打掃、清洗或同類工作,又或從事看管、保護動產及不動產的工作和看守並管制個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進出、逗留及通行的工作,均視為從事清潔或保安工作。 按照該法律的規定,僱主須向從事上述清潔及保安工種的僱員支付最低工資,金額分別為:按小時計算報酬的僱員,每小時澳門幣30元;按日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日澳門幣240元;按月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月澳門幣6,240元。此外,最低工資並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報酬。 倘僱主沒有按該法律的規定向相關僱員支付法定最低工資,即屬違法,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名僱員,僱主可被科處澳門幣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金。 如對上述法律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2871 7810、電郵:dsalinfo@dsal.gov.mo,或親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勞工事務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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