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明(9日)起公開諮詢


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將於明(9)日起進行公開諮詢,至9月6日合共為期60天,歡迎公眾於諮詢期內透過電郵、電話、傳真、網上填寫或郵寄方式向房屋局發表意見及建議。 現時,超收入的社會房屋租戶如連續3年超出收入上限,房屋局可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如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房屋局可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又或向該等租戶徵收雙倍租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有11,000多個家團租賃社屋,當中有850多個家團超過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其中180多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3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納雙倍租金,繳納的租金由2,700多元(澳門元,下同)至13,600多元;另有50多個家團超過收入上限一倍,即諮詢建議中所定義之富戶,其中8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須繳納雙倍租金,繳納的租金由6,500多元至16,900多元。 另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有9個家團收入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自願退還社屋單位,當中有5個家團每月總收入已連續2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 基於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及運用,及經收集社會的意見及訴求,均認同需要加強超收入戶及富戶之處理,因此在是次諮詢中,建議進一步明確超收入戶及富戶的定義,超出收入上限不足 1倍為超收入戶,超出 1倍以上則為富戶。諮詢文本建議,租戶被列作富戶 2年後要交雙倍租金,交雙倍租金 2年後,租戶必須退場,即持續被列為社屋富戶 4年後便需退場。有關修訂的目的旨在推動經濟條件已持續穩定狀態的家團能夠自願退場,將社屋單位交回再行分配予其他更有迫切居住需要的家團租住。至於收入上限超出不足1倍的超收入戶,文本建議毋需退場。同時,諮詢文本亦建議,為使社屋更好發揮解決經濟薄弱家團居住作用,建議富戶租金率由現時22%調升至30%,推動富戶自願退場。 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除了訂明富戶退場機制、引入社屋管理扣分制度外,亦建議修訂申請條件;放寬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制;放寬已享受經濟房屋、四厘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限制;飼養狗隻問題。另外,亦會檢討不得擁有物業的規定,以及個人申請的年齡下限、分配次數等。 公眾可自7月9日起於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下載該諮詢文本,並於諮詢期內透過電郵info@ihm.gov.mo、電話2859 4875、傳真2830 5909、網上填寫www.ihm.gov.mo或郵寄至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發表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