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為改善空氣質素,保障居民健康,同時考慮到機動車輛尾氣為本澳主要的空氣污染源之一,澳門特區政府早於二零一零年修訂了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中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於二零一二年公佈了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從源頭着手避免高污染機動車輛進入本澳。按照《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及《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政策,特區政府將繼續逐步推廣使用環保車輛,以及完善機動車輛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鑑於車用燃料質量直接影響車輛的尾氣排放,為確保機動車輛尾氣污染控制政策的有效推行,有需要引進更環保的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 根據二零零八年國務院頒佈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以及越趨嚴格的環保要求,鄰近地區主要城市已於近年陸續採用更符合環保要求的相當於歐盟V期的車用燃料標準。為改善本澳空氣質素和落實區域污染聯防聯治,加強管制車用燃料的質量,經分析本澳實際情況及鄰近地區的車用燃料標準,並綜合公開諮詢過程中所收集的社會和油商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須符合相當於歐盟V期的車用燃料標準,並參照歐盟檢測方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及石油化工行業標準中相應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草案也規定,環境保護局須每年至少對有關標準檢討一次;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 此外,草案建議設一百八十日過渡期,以平衡環境保護和業界操作。在過渡期內,有關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亦須符合相關過渡標準。在過渡期內的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檢測方法,參照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和石油化工行業標準。在過渡期屆滿後,本澳將全面實施相當於歐盟V期的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藉此進一步減少車輛尾氣造成的空氣污染,從而更好地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