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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員會回應華年達律師的言論


上星期多份中葡文報章報導了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華年達先生針對一份中級法院判處澳門律師公會的某機關敗訴的合議庭裁判公開發表的言論,內容如下: “……司法官沒有工作評核-沒有為公眾所知的評核-也沒有人知道工作評核的資料。法律有規定要對司法官進行評核,但並沒有這樣做:因此,除透過向法院提起上訴以外,無人能對司法裁判的質素進行監管"。 此外,澳門律師公會主席亦曾在其他場合公開表示法官是沒有接受評核的。 鑒於其重覆作出相關言論,而其所指與現實完全不符,因此,法官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此作出如下澄清: 在澳門政權回歸後,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對第一審和中級法院的所有法官進行並完成了多次工作評核(最近一次完成對第一審和中級法院法官工作評核的時間分別為2015年和2016年),所有法官均有接受工作評核。對法官進行工作評核的原因,不僅是因為法律有這樣規定,而且為了晉升法官絶對有對法官進行評核的需要。 法官委員會沒有公布有關對法官進行工作評核的決議,因為按法律規定,相關的資料具有保密性質。對此,作為執業超過四十年的華年達律師應非常清楚。 另外要提醒的是,澳門回歸以前,法官也是接受評核的,但司法官的相關機構也從未將評分公諸於眾,關於這點,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應該很清楚,因為他曾經長期擔任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的委員。 最後,華年達先生還說“……只有法官才認為自己不會出錯”。這句話看似針對該份對澳門律師公會不利的司法裁判,實則耐人尋味。 法官並不認為自己不會出錯,但既然《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規定法院的首要職責是解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糾紛,那麼除了就呈交上來的案件作出裁判以外,法院沒有其他選擇,因為法官不得拒絕審判(《司法官通則》第3條)。而法官在履行其審判職能時,均秉持不偏不倚,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權力干涉,亦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各種合法權益。 另外,法院的裁判對所有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均具有強制性,且優於其他當局的決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8條第2款)。 除非華年達先生認為解決糾紛是法院以外的其他實體的職責。 法官委員會對作為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的華年達先生所作出的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在市民面前損害到司法機關形象的言論表示遺憾! 法官委員會希望各位法官不要受到華年達先生不實言論的影響,繼續堅持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的精神,竭力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