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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佈《腦死亡判定指引》


衛生局今日(5月18日)根據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規定,公佈《腦死亡判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與早前公佈的《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一同於2016年10月23日生效。 特區政府在重組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後,已即時著手研究腦死亡所涉及問題,在符合客觀、科學、嚴謹和道德的基礎上,向行政長官提交了腦死亡標準和判定指引,並獲得認可,標誌著本澳有關腦死亡的立法工作已告階段性完結。 《指引》除規範檢查者資格、培訓和迴避制度外,還規範檢查者應如何為病者檢測腦死亡程序,包括必須明確腦損傷原因、腦幹反射是否存在、病者自主呼吸的狀況,以及兩次檢測的觀察期間等,務求檢查者必須準確判斷病者腦幹功能是不可逆性的喪失,才可作出腦死亡診斷。 隨著《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和規則》、《腦死亡判定指引》即將生效,衛生局將在第2/96/M號法律有關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加緊訂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細則。由於醫學不斷發展,衛生局也會適時檢討有關腦死亡準則,使《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和規則》、《腦死亡判定指引》能切合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