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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勞工事務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的組織及運作主要由現行的第24/2004號行政法規規範。為優化人力資源及勞動範疇的工作,以及理順公共行政架構的職能,特區政府決定將人力資源辦公室(以下簡稱“人資辦”)與勞工局合併,並制定了《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議勞工局現有的職責基本維持不變,尤其是致力於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負責執行並跟進與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有關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以及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達致消除或有效控制危害在職人士安全與健康的風險,並推行該範疇內的適當措施等方面。與人資辦合併後,勞工局將同時負責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工作。 第二,根據職能的調整,草案建議勞工局維持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並設六個廳級,十二個處級。同時,撤銷原有的四個科級單位: (一)研究及資訊廳,維持下設法律及研究處(原研究處)和資訊處的設置,並履行原職責。 (二)勞動監察廳,下設勞資關係處(原勞資權益處)、勞動保護處以及新的准照及技術支援處。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負責處理就業廳原有的職介所准照申請工作並監察職介所的運作,執行對勞資雙方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及勞動範疇的法律諮詢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廳,下設推廣訓練處及危害監察處(原預防危害處)。基於原預防危害處將處理現時由勞動監察廳負責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賠償及處罰程序,職責和工作性質有所改變,故將該處改名為危害監察處。 (四)就業廳,除了將處理職介所准照申請的職責轉移予勞動監察廳外,原有大部分的職責將維持不變。由於職責調整,故撤銷該廳下設的就業拓展處。 (五)職業培訓廳,下設技能培訓處及技能鑑定處。為優化及理順培訓課程的發展及執行,將原課程發展處及培訓執行處合併為技能培訓處。 (六)聘用外地僱員廳(將人資辦的職責納入該廳),下設分析審查處和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理人資辦原有的工作。 (七)行政財政處,維持該處設置,並履行原職責。 第三,草案建議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由現時的二百二十八人增加至三百二十人。 草案建議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