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作出第106/2016號批示,認可和頒佈《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下簡稱《腦死亡標準》),該批示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衛生局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澳門器官移植發展,由於相關議題涉及層面較複雜,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已分別於2015年7月及10月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審議並於10月30日通過腦死亡的標準及判定指引。 傳統上,當病者有呼吸和心跳,便被認為仍生存。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透過輔助器材應用,病者在一段時間內維持呼吸和心跳已不是難事。對於那些維持呼吸和心跳但腦部損傷原因明確的個案,可檢測腦功能以判定其生存狀況;反之,任何昏迷原因不明的個案,均不能作腦死亡判斷。 隨著《腦死亡標準》的頒佈,標誌著本澳對死亡概念已從心臟和肺臟,提升至中樞神經系統,這不但有助推動本澳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還可令亡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使其家人能早日釋懷,也使社會醫療資源合理應用。 由於腦死亡涉及人的生命權、自主權等法律保障的權利,除科學的判定標準外,嚴謹的判定程序也是至關重要,根據行政長官第106/2016號批示第三條之規定,衛生局已著手制定腦死亡的特定檢查及方法的指引;同時,亦會在現行第2/96/M號法律有關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訂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細則,並將適時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