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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於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旨在透過規範國際貿易以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公約》是透過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號法令在澳門適用。根據第35/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為與國際發展接軌及配合《公約》的內容和精神,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瀕危物種管理制度更接近現時的國際標準,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准照及證明書。法案規定,進行《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不論是進口、從海上引進、出口及再出口、持有及運送,均須取得准照及證明書,並須提交法案規定的文件。 第二,持有及運送。法案規定,禁止持有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進口的《公約》附錄I所列物種標本。禁止將附錄I所列物種標本製成剝製動物標本,下列情況則除外:(一)標本在公約生效前已取得,但利害關係人須證明在公約生效前已取得有關標本;(二)標本用於科學或教育用途,但須持有證明標本用於非商業用途的文件。 法案也規定,屬讓與附錄II及附錄III所列物種標本且該標本不會被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新持有人須持有本法律規定的准照或證明書,以及任何讓與文件,尤其是發票,其內須清楚列明讓與的標本的准照編號或證明書編號以及圈養來源及培植人登記編號。 第三、登記。法案規定,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人及培植人均須作登記。民政總署具職權組織及更新圈養人及培植人的登記。 第四,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規定,經濟局具職權在海關及民政總署的協助下監察公約及法律的遵守情況。為有效遏止違反法案規定的貿易活動,避免本澳被用作為走私的中轉站並加强罰則的阻嚇作用,法案將走私公約附錄I極其珍貴的物種的罰款額將提升至二十萬至五十萬的水平。 第五、最後及過渡規定。法案規定,法律的規定不影響現行關於衛生檢疫、植物檢疫及動植物隔離期的法例的適用。法案未有規定者,適用公約的規定。 法案建議自公佈滿九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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