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一九九六年公佈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每個市政街市按半徑劃定其覆蓋範圍。在該等範圍內,除零售急凍產品的場所外,於市政街市外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的場所不獲發牌照。考慮到澳門經濟發展的狀況,二零零一年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議決廢止上述規章第二條第二款關於市政街市外既定的禁止出售蔬菜的範圍,並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刊登通告,即零售蔬菜場所不受市政街市覆蓋範圍所限制。 隨着近年本澳經濟的急速發展,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轉變,現時街市的運作模式難以滿足不同層面居民對鮮活食品的購買需求。為了兼顧不同層面居民對鮮活食品的購買需求,以及開放更多經營者進入鮮活食品零售市場,提高行業產品及服務質素的競爭性,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廢止現行《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禁止於市政街市覆蓋範圍內出售肉類、漁獲和禽鳥的有關規定。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