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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今日《訊報》涉前檢察長案有關文章之澄清


今日,《訊報》刊登了一篇署名為“了空”的專題文章,對終審法院不受理前檢察長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案提出若干質疑,其中認為:“對何超明的羈押決定是由宋官(注:終審法院宋敏莉法官)作出的,現在何申請人身保護令,宋官又做合議庭主審法官,這對何又是否公平?為何不是從中院調一名法官參加終院合議庭?”,“日後何案正式審理時,應考量是否調中級法院法官組合議庭,因為現在終院三名大法官之前都已參與了處理何案,需否迴避呢。” 為避免該文誤導廣大市民,有必要作出如下澄清:首先,對前檢察長的羈押決定是在對其進行首次司法詢問時,由行使預審法官職權的外籍法官利馬作出,而非由宋官所作。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9條的規定,利馬法官未參與有關人身保護令的訴訟,進行了迴避。其次,只有當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28條、第29條規定的法官須迴避的情形時,現時終審法院三名法官才可能主動提出或被要求迴避參與有關案件的審理。因此,除利馬法官可能因將來主持了何案之預審辯論而依法應迴避外,其餘兩位法官在日後正式審理何案時無需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