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於今日(3月1日)下午就前檢察長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進行了審理。 合議庭認為,人身保護令是一種非常措施,旨在立即解決非法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狀況,是為保護人身自由而採取的一種例外補救辦法,並非質疑法官作出的決定的適當途徑和方法。人身保護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提起及批准,申請人必須以《刑事訴訟法典》第206條第2款各項對人身保護令所列舉的情況作為依據。至於或然存在的其他非法拘禁的情況,並不能成為請求人身保護令的依據。最後,合議庭裁定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 裁決內容詳見終審法院第12/2016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