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沙梨頭街市環境樣本於2月3日被檢出對H7N9禽流感呈陽性反應後,衛生局隨即先後安排3名被界定為密切接觸者的攤檔工作人員接受為期10日,在衛生局指定地點接受隔離的醫學觀察。因3人拒絕有關安排,衛生局根據第2/2004 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對他們強制隔離觀察,並把有關決定和依據交初級法院確認。初級法院分別在2月6日和7日判決同意衛生局的決定。在隔離觀察期間,主診醫生多次為3人作H7N9禽流感病毒的檢測,至今結果均為陰性。被強制隔離觀察的其中1人以檢測結果陰性及未發病為由向中級法院上訴要求解除對其強制隔離觀察的措施,2月9日中級法院維持初級法院的原判,確認強制隔離措施的裁決,駁回其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的判決書中認為,該病死亡率高,對一般人群構成危害,以及潛伏期不確定。雖然隔離使上訴人的個人利益受到損害,但根據《民法典》第327條2款之規定“權利不相同或其所屬類別不相同時,以在具體情況下應被視為較高之權利為優先。”在此案中,為了公共衛生、社會、經濟的整體利益,即使在一個十分重要的節日裏,仍必須暫時犧牲一個人的個人自由10天。縱觀實際犧牲的利益與公眾在衛生方面必須維護的整體利益的性質、深度和廣度,原判決沒有任何不適當之處。故此,中級法院合議庭各法官一致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初級法院所作出執行相關強制隔離措施的裁決。 衛生局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歡迎,並指出雖然尚無證據表明甲型H7N9禽流感病毒可以在人和人之間持續有效傳播,但仍可能出現有限度傳播,且由於患者的病死率極高,對受感染或可疑受感染的人士進行隔離,可將其傳播病毒的風險降至最低,是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這項措施不僅對保護公眾的健康十分重要,而且對保護感染者或可疑受感染者家人的健康意義更大,因為家人之間的接觸更為緊密。 衛生局同時指出,2003年沙士蔓延香港以至全球,其中一個源頭是一名感染沙士病毒被稱為「毒王」的廣州退休教授,2003年2月下旬到香港,入住香港一間酒店後因病情惡化到廣華醫院治療;該患者在酒店期間把沙士病毒傳給酒店多名住客並傳到世界各地。當中一名感染病毒的香港青年到威爾斯醫院就診,因對患者沒有進行即時的隔離,沙士病毒經醫院的病人傳入淘大花園,結果引致沙士疫情在香港大爆發。此外,韓國去年爆發中東呼吸道綜合症疫情,原因之一是沒有嚴格實施防控傳染病措施,導致爆發院內感染,世界衛生組織亦明確批評該國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隔離措施嚴重不足。 事實上,對傳染病懷疑或確診個案立即隔離,可減少病人在接送過程中容易造成的污染和降低病毒傳播的風險。為防治傳染病傳播,澳門特區制定了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衛生局呼籲市民配合該法律的執行,否則會對市民健康、澳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構成巨大威脅和衝擊。根據該法律,衛生局必要時有權要求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可以要求他們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限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如不遵守該項措施者可被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