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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進口煙花爆竹聯合行動

聯合巡查本澳各地點售賣爆竹之店舖

根據冬防行動計劃,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持續打擊非法進口煙花、爆竹的聯合行動,於2016年2月4日及5日,分別出動29人及26人,巡查於本澳各地點售賣爆竹之店舖。兩日的行動中共巡查26間店舖,截查45人(其中42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3人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並於其中12間店舖查獲非法進口之爆竹,共380,004頭。 行動中海關共邀請16名店舖負責人(10男6女,均為澳門居民)到海關總部協助調查,並帶走多箱爆竹及相關物品作進一步處理。經調查,上述店舖部份負責人聲稱被查獲之爆竹是推銷員到店內兜售,亦有負責人聲稱爆竹為自己從內地攜帶進入澳門,各負責人均未能出示任何合法的進口文件或單據。海關將以《對外貿易法》對12間未能出示任何合法的進口文件或單據店舖的負責人進行起訴,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罰澳門幣十萬元。 治安警察局呼籲市民及旅客,切勿在指定燃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違者最高可被處罰澳門幣五千元,若有關行為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毀,更須負上刑事責任。另外,警方亦呼籲各商業場所負責人切勿違規進口任何可引致燃爆效果之物品,違者將負上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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