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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加強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下稱“中心”)的管理和維持有效運作,特區政府制訂了《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調整中心的運作時間、使用規則以及處罰等規定。 草案規定,中心開放的時間由早上七時至晚上九時,交通事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開放時間。處於學習駕駛階段或正在參加駕駛實習考試的學員,方可使用中心;使用中心時,須持有效學習駕駛准照且有一名教練員在場。使用中心的學員及教練員,須遵從在場的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所編排的程序和管制。使用中心者須繳付經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所規定的費用。 草案也規定,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