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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持續對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進行監管

環保局人員抽取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並送專業化驗室化驗。

為保障空氣質素,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環境保護局嚴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持續監察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總含硫量。局方於2015年12月2日及3日,在澳門、氹仔、路環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庫,共抽取了二十個銷售的車用輕柴油樣本送專業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顯示上述樣本的總含硫量均為0.0008%,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0.005%的規定。 環境保護局將繼續對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從多方面有效保障澳門的空氣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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