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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


警察總局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保安協調辦公室負責編制民防計劃及協調民防宣傳。為更有效開展民防工作和進行民防宣傳,以及協調各類型災害或災難事件的應變計劃或預防工作,以達致社會資源的集中整合和行動的優化配置,特區政府決定將民防職責納入警察總局。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新增警察總局負責籌劃、協調和監控民防體系的職責。同時,法案建議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以及建議修改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規定由警察總局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