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新聞稿代終審法院辦事處發放: 鑒於終審法院第60/2015號案被告何超明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曾在偵查階段決定批准廉政公署查閱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存放於終審法院辦事處的「財產利益申報書」以及主持審理過被告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為由,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之規定,聲請拒卻岑浩輝院長參與上指案件的審理,故相關案件的主理法官已作出批示取消原定於2016年12月5日對上述案件的庭審安排,以便依法處理有關聲請。 當確定相關案件的庭審日期後,終審法院辦事處將適時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