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作為國際化城市,每年接待數千萬旅客,特區政府在積極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過程中,有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 金融行動特別組織訂立了四十項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當中第三十二項建議要求各成員透過立法建立制度,以偵查及預防跨境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澳門特區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需要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有關的建議。因此,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並配合國際組織的建議,制訂了《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法案規定,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應申報。 二、法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處設有雙線通道系統(亦稱“紅綠通道系統”),旅客攜帶總值為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時須使用紅色通道,並作出申報;旅客使用綠色通道時,即等於聲明其未攜帶總值為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三、法案規定,以上申報由自然人本人作出,且僅限於必要的個人資料及攜帶的總值;申報以書面方式填寫專用式樣的表格,並須登記。海關將根據法案的規定所收集的資料存入資料庫並予處理。資料庫專為偵察和預防有關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而涉及的不法運送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四、法案規定,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為超出指定金額的部分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但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元,亦不得多於澳門幣五十萬元。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 五、法案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執行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