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改變,《澳門刑法典》(下稱《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若干規定已不符合社會現狀,特區政府為回應社會訴求,展開了檢討《刑法典》關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規定的工作。 在修訂《刑法典》工作期間,特區政府聽取了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及學者的意見,並委託不同團體進行學術研究及民意調查。在此基礎上,特區政府提出了多項具體修改建議,並進行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所收集的整體意見均普遍贊同諮詢文件中的方針及建議,特區政府據此制定了《修改〈刑法典〉》法案。 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規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其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引入新罪狀-性騷擾罪。 法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處最高至一年徒刑或科最高至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將“性騷擾罪”定為半公罪。 二、引入新罪狀-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新罪狀,規定接受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將該犯罪設為公罪。 三、引入新罪狀-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法案建議引入新罪狀“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將利用和引誘任何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的行為刑事化;將涉及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其他行為刑事化,如生產、銷售、進口、出口、散布、展示或讓與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行為。法案建議將此犯罪設為公罪,以及建議將此罪納入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 四、修訂強姦罪的規定。 法案建議對強姦罪作兩項修改。第一,建議將強迫口交行為納入強姦罪的範圍。第二,建議修改強姦罪現時以性別作區分的作法,不論犯罪行為人的性別為何,只要做出相關行為即視為強姦。 五、修訂性脅迫罪的規定。 法案建議對性脅迫罪作兩項修改。第一,建議增加行為人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的情況屬性脅迫罪。第二,建議引入一項加重性脅迫罪,如強迫被害人忍受被男性陽具以外的身體其他部分或物件插入其陰道或肛門,即構成加重性脅迫罪。 六、法案建議修改以下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加強在刑事程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 (一)考慮到性脅迫罪與強姦罪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嚴重性相近,法案建議將性脅迫罪修訂為公罪。 (二)考慮到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的被害人處於非常脆弱的狀況,以及該等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法案建議將該犯罪修訂為公罪。 (三)法案建議,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有必要開展訴訟程序時,檢察院依職權對具半公罪性質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開展訴訟程序。 七、法案在加重方面的一般制度提出三項修改建議︰ (一)法案建議加重制度適用於法案引入的上述三項新罪狀。 (二)法案建議修改加重情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十四歲提升至十六歲,並將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納入加重的範圍。 (三)法案建議引入新的加重情節,即兩個或以上行為人,同時或連續地對被害人實施重要性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