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重視公共房屋的管理服務,今年1月至11月15日,已對各公共房屋進行了1,140多次巡查,其中,涉嫌違規個案有270多宗,經調查,有29宗涉及社屋管理公司沒有按服務合同規定執行管理工作,已作出處罰,以及16宗涉及經濟房屋管理公司違反第41/95/M號法令規定,亦已開展處罰程序。 房屋局於今年1月至11月15日,透過300多次社會房屋常規巡查,以及跟進其他政府部門轉介或住戶反映的管理問題,發現了45宗涉嫌社屋管理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執行樓宇管理工作的情況,例如公共地方的清潔欠佳、管理員的工作表現存在不足、共同設施損壞沒有維修或更換等等,其中29宗已作出處罰,涉及罰款約澳門幣28萬元,其餘個案現正跟進處罰程序。同時對涉嫌作出影響樓宇衛生或佔用公共地方等行為的租戶發出警告信的共有12宗,科處罰款1宗。 另外,房屋局亦持續督促管理公司做好經濟房屋共同部分的管理工作,今年1月至11月15日,房屋局透過840多次經濟房屋常規巡查,以及跟進其他政府部門轉介或住戶反映的管理問題, 期間,發現了227宗涉嫌違規個案,其中,有16宗涉及經濟房屋管理公司違反第41/95/M號法令規定,已開展處罰程序。 根據第41/95/M號法令規定,經濟房屋管理實體須履行管理義務,包括:有責任促使經屋住戶遵守管理實體的規定、實施樓宇共同部分的維修工程、清潔公共區域、確保消防設備等公共設備保持良好運作等。 除了大廈的管理公司須負起若干的管理義務,經屋住戶也有責任與義務配合管理實體的工作,例如:每月繳付管理費及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的維修費、不應安裝僭建物、不應在公共地方存放物品及佔用公共地方等;今年1月至11月15日,發現了21宗涉及經屋住戶沒有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現正跟進處罰程序。 此外,房屋局已於網頁(www.ihm.gov.mo)及官方微信帳號內增設“統計資料”欄目,定期公佈“公共房屋管理事務統計資料”, 供市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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