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揭發兩名公務員在向房屋局申請經濟房屋時,故意隱瞞在內地擁有物業的事實,最終取得並入住經濟房屋,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偽造文件罪及相當巨額詐騙罪。另外,兩人在提交財產申報時,故意作出不實申報,涉嫌觸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虛假聲明(資料不正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兩名嫌疑人為夫妻關係,分別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房屋局任職。案情指兩人於2013年向房屋局申請經濟房屋,為能順利通過有關的資產審查,在填寫經屋申請表時故意隱瞞在珠海市擁有一套剛購置不久的住宅單位,成功瞞騙房屋局並通過資產審查,最終以澳門幣60多萬元購入位於石排灣的一間經濟房屋單位。 廉署於今年年初收到舉報,指有人涉嫌瞞報在珠海擁有物業的事實而騙取經濟房屋。房屋局應廉署的要求再次對該申請個案作資產審查,並要求兩人提交境外資產證明文件。兩名嫌疑人一方面在聲明中向房屋局人員訛稱在珠海沒有物業,與此同時,兩人抓緊時間將珠海的物業轉售,之後再向珠海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未擁有任何不動產的證明文件並遞交給房屋局,以逃避廉署的調查及繼續擁有該經屋單位。 另外,調查亦發現該兩名公務員於2013年及2015年先後兩次在提交財產申報時,在財產申報書上故意隱瞞涉案的珠海物業,有關行為亦涉嫌觸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所指的虛假聲明(資料不正確)罪。 在這宗案件中,兩名涉案的公務員隱瞞在珠海擁有物業的事實,以欺騙的手法獲得房屋局分配購買經濟房屋,在得知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時心存僥倖,以為物業不在澳門,本地的調查部門難以查證,因此先將珠海的物業出售,然後再申請未擁有任何不動產的證明,企圖掩蓋不法事實蒙混過關。但是,廉署透過同內地執法部門的合作及協查機制,掌握了涉案人員在珠海擁有及出售物業的相關資料,最終查明事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