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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草案


為促進澳門特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犯罪,以保障各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健,並為本地及境外的投資建立既安全又具吸引力的平台。另一方面,作為國際組織成員,澳門特區也必須履行相關的義務以完善法律框架,從而符合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ATF)新修訂的四十項建議,以及改善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對澳門進行評估過程中發現的不足之處。因此,為了確保澳門特區的經濟在履行國際標準的同時能保持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 關於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一) 擴大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名單 為將金融行動特別組織四十項建議所載的罪行列為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法案建議加入以下罪行為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屬現行刑法所定的賄賂貪污犯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制中相當於走私罪且在許可的地點以外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犯罪、關於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制度的犯罪、關於《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法》第八條所指的操縱賣淫犯罪。 (二) 強調清洗黑錢行為與上游犯罪各自獨立 法案規定,清洗黑錢犯罪所要求的認知、意圖及目的等構成要素,可藉有效和具體的實際情況認定。無須先對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證實和證明所獲得的利益的不法來源。 (三) 加強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法案建議,將從事拍賣的實體加入須履行預防性義務的實體名單;以及對合同訂立人、客戶及幸運博彩者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識別和核實身份的義務。 (四) 將舉報清洗黑錢的義務伸延至實施未遂的情況 根據國際標準的規定,法案建議,除須對已進行的活動作簡單的識別外,尚須採取偵測清洗黑錢可疑活動的適當措施;以及將未實際進行但有此意圖的可疑活動列入舉報義務。 (五) 加入特別訴訟措施 法案建議增加“特別訴訟措施”,以訂定管制銀行帳戶和履行相關保密義務的規則。法案規定,在銀行帳戶受管制的情況下,相關信用機構必須在發生任何活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該等活動通知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信用機構、其領導人、職員、合作人不得在通知的過程中作虛假聲明、提供虛假文件、拒絕提供資料或阻止扣押文件,否則構成犯罪;此外也不得向受查客戶透露有關將其資料呈交調查員的事宜。 二、 修改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一) 擴大恐怖主義犯罪的範圍 為涵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的第2178(2014)號決議所指定的關於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各類犯罪,法案擴大了恐怖主義犯罪的範圍,例如存有恐怖主義意圖,而以任何途徑前往或企圖前往非其國籍國、國籍地、居住國或居住地的地區,以便訓練他人、提供後勤支援或作出指揮,從而作出法律所指的事實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 伸延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範圍 因應金融行動特別組織的四十項建議,法案建議將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範圍伸延至經濟資源或任何類型的財產,以及可轉化為資金的產品或權利;以及將資助恐怖主義組織及恐怖份子的行為列為資助恐怖主義犯罪。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