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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確定1976年至1987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其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原有法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然而,由於被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數量不少,以及有些原有法律或其部分條款已被其他原有法律或回歸後制定的法規所默示廢止、有些因所規範的事宜已不存在或其他原因而失效、有些曾被多次修改且無重新公布經整合的最新文本,故難以清晰部分原有法律、法令及其條文是否仍生效,亦無法釐清部分原有法律與特區成立後制定的法律之間的關係。同時,隨着社會的變遷,有些法規的內容已經過時,甚至明顯與社會和經濟發展脫節而有必要廢止。因此,有需要對原有法律進行集中清理,確定仍生效法規的實質內容、廢除已沒有適用價值的法規,以及查找出與特區整個法制明顯不協調、不一致、不適應的問題,並因應問題進行研究,最終達致明晰和簡化特區法律體系的目的,以增強法律適用的實效性和社會性效果,減低法律適用的成本和資源。 經參考內地、香港、葡萄牙的法律清理、法律適應化和法例簡化工作的相關經驗,特區政府展開原有法律清理及適應化處理的工作,並已完成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所公佈的合共2,123項法律、法令生效狀況的技術分析,列出了“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和“不生效的原有法律”的清單;同時,按照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對回歸前公佈的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適應化處理、整合,並提出立法建議。 為將上述工作成果納入立法程序,由特區政府法律技術人員與立法會顧問團組成“原有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小組”,以推進有關立法的準備工作。該工作小組一致認為有必要通過立法方式,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分兩個階段進行有關的工作。第一個階段主要是確認已被默示廢止及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不生效狀況,而在完成第一個階段之後,將會開展第二個階段。由於已透過立法程序確認了有哪些法律、法令是不生效的,所以在第二個階段就會專門針對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適應化處理、整合,並提出立法建議。 考慮到第一個階段須確認的法律、法令數量眾多(共有741項),為提升法案的審議效率,該工作小組建議因應原有法律的公佈年份及數量等因素,對“1976年至1987年期間”及“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依次分開兩個法案確認其不生效狀況。此外,由於自回歸以來,本澳的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從實務操作來看,有部分法規的規範已明顯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故亦建議將該等法規明確廢除,藉此進一步明晰及簡化本澳的法律體系。 為此,現階段特區政府制定了《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載於法案附件一,共469項),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載於法案附件二,共12項)。另外,法案規定,被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在上述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間,依據其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均不會因法案的適用而受影響;不論是在該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間還是停止生效後,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權利或確立的法律狀況亦維持不變。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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