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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獲批給的士特別准照


特區政府完成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即特別的士)的審標工作。政府公報刊登行政長官第58/2016號行政命令,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有關批給期限八年,首批50部特別的士預計最快明年上半年投入服務。 自本澳原有的100個特別的士准照於2014年11月6日屆滿失效後,特區政府致力開展特別的士執照公開競投的前期籌備工作;過程中,除總結特別的士過去在本澳的營運和發展外,亦參考了去年進行的《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以完善特別的士的服務條件,更好地回應社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需求。 是次競投共有三間公司遞交了投標書,分別是「勵澳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的士高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士高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標書因文件未符合標準而不被接納,而「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亦由於將投標書其中一份文件放入不正確的信封內,一度不獲開標委員會接納,其後該公司提出訴願,經重新審核後最終獲得接納,並於今年3月繼續進行有關開標會議。 50特的料明上半年投入服務 審標委員會其後根據營運管理及服務計劃、電召費、預約費、失約費及管理經驗五方面指標對投標書作出評審,當中「勵澳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電召費及預約費均為15元,失約費為5元;而「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召費為5元,不收取預約費及失約費。「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標書亦提出優於承投規則所訂條件的內容,包括在所有特別的士安裝Wi-Fi無線上網設施,讓乘客在特別的士內免費連接互聯網;安裝車載自動診斷系統,以檢測車輛的運行狀況;此外,提供後備客戶服務中心,以便在重大事故時提供臨時服務及數據備份。經綜合評分,最終由「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獲得批給。 按照規定,「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須在合同訂定的營運起始日起經營特別的士客運業務,期限為八年,預計有關服務最快明年上半年投入運作;首階段先提供50部的士作營運,餘下50部特別的士,於營運起始日起計一年內陸續投入服務,然而,承批人可因應社會對特別的士的需求情況申請延遲期限及數量,但延遲期限不得超出營運起始日起計三年,否則承批人僅可按照其已獲發之執照經營本批給標的之服務。承批人每年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每個執照為6,000澳門元。合同中亦訂定「最低營運車輛數量」及「接聽來電比率」兩項服務標準,倘若承批人提供的服務標準不符合規定,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罰款及解除批給。 特的具電召App網約叫車服務 此外,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5部無障礙的士及10部大型的士,以回應社會對特別的士服務及無障礙的士服務的需求,而承批人購置的首10部無障礙的士,其部份車價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但有關車輛的型號、規格及價格須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為有利的士車隊的管理和政府監督,承批人須設置的士服務中心,二十四小時處理乘客透過各種方式提出的電召要求。同時,除提供電話、手機應用程式及網頁形式召喚外,還須因應社會發展,開發其他召喚服務的途徑,方便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使用的士服務。 承批人亦可於營運起始日起兩年後提供調整特別的士服務費的建議,特區政府將根據承批人的經營成本及服務質素,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車輛燃料定價變動情況,以及當時之的士收費作出綜合考慮,釐定調整特別的士服務費用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