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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 政府部門辦公大樓的規劃及建設 ”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政府部門辦公大樓的規劃及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政府部門辦公大樓的整體規劃、新城政法區的規劃,以及對籌建政府部門辦公大樓的處理均不夠積極。根據審計署所收集的資料顯示,特區政府自2004年至2015年曾租賃辦公場所及車位的部門共有68個;而2004年至2014年間,租賃開支總金額接近40億、首次裝修費用合共支出約10.3億。 是次審計目的,主要審查工務局有否制定政府部門辦公大樓的整體規劃,以確保特區政府能逐步落實建設各政府辦公大樓的施政目標,解決一直以來因應租賃私人物業作辦公場所而產生的各項問題。 對於政府辦公大樓的整體規劃,工務局以過往沒有細化的法例規範城市規劃為由,並表示沒有收到相關指示,故直至今次審計開展時,仍沒有就政府辦公大樓進行整體規劃,只對個別用家部門提出興建辦公大樓的需求進行處理。雖然過往工務局在新城填海區將會對政府部門辦公大樓作一定的規劃,並可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及裙樓空間以作興建辦政府辦公設施,但有關的規劃只包括了B區政法區及E1區保安部隊建築群,當中沒有其他明確規劃,亦沒有任何具體資料,例如提供興建辦政府辦公設施的土地及空間的供應量等。 特區政府在《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曾明確提出“計劃在新城填海區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計劃中政法區內建設的7座大樓包括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審計署及警察總局。根據審計結果顯示,工務局於2006年起已開始參與政法區的規劃研究工作,在過程中大部分時間均屬於主導角色,但自2009年11月國務院批覆確立新城區至今已超過6年,工務局仍未對政法區開展任何具體建設。 審計署又發現在2012年到2014年期間,財政局曾分別編製2份建議書向行政長官建議籌建政府辦公大樓,當中指出特區政府每年在租金方面之支出極為龐大,以及提供了具體個案反映政府部門現時租賃不動產所面臨的困境,包括業主提出大幅加租及不再續租等實際情況。而財政局呈交的建議書已獲行政長官同意,並先後轉交工務局跟進。在審計過程中,工務局表示現階段沒有合適土地建造政府部門辦公大樓,需待新城區規劃完成和獲批准後,將提供可利用的土地,並在沒有進一步跟進的情況下,便把上述2份建議書歸檔處理。 為了解政府部門在租賃辦公室方面所遇到的困難,以及對固定辦公大樓的實際需求,審計署實地探訪了6個部門。在沒有固定政府辦公大樓的情況下,部門所面對的困難包括:對市民構成不便;加重部門工作負擔;與業主商討租約時出現困難,處於被動狀態;因搬遷而引致的額外開支。審計署更發現在過去幾年間,個別根據《基本法》規定而設立的部門因業主不續租而被迫需要搬遷。多個部門辦公地點不穩定的情況令特區政府須承擔龐大的租賃開支及裝修費用,而且無論就相同辦公地點與業主商討續約,或就尋找新辦公地點及後續的租賃事宜、裝修協調、搬遷等方面,均導致眾多用家部門,以及負責工程跟進的工務局,負責財務安排的財政局疲於奔命。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建設政府部門辦公大樓所面對的客觀限制固然多,在過程中亦必然會面對一些困難,但若工務局未能充分掌握具體供求情況並制定全盤的長期計劃,則肯定無法對症下藥,解決問題,亦會令工務局在相關工作上陷入進退失據,左右為難的困境。事實上,早於1997年通過現行的工務局組織法,甚或更早期的組織法例,均賦予工務局進行城市規劃的權限及職責,而2013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僅對有關程序及內容作進一步規範。為此,工務局理應就如何滿足澳門有關民生、工商業、公共服務等不同方面的發展需求制定策略,通過城市規劃掌握目前及預計將來的供求情況並進行嚴謹分析,權衡利弊及成本效益以理順各項建設的先後次序,以使問題得到妥善合理的處理。 無論從節省開支還是公共行政的角度而言,政府大規模租用私人物業作辦公之用,長年不積極籌謀自身的辦公地點,實非合乎成本效益的慣常情況。一些面向公眾的部門,長年沒有自設辦公室,卻以高昂租金在商業樓宇租用單位辦公,除了令公帑支付的租金成本難以控制,在長遠發展上亦會出現各種掣肘。加上租約長短不一,各部門經常要處理搬遷、裝修等一系列程序,既浪費行政資源,亦影響部門正常運作及穩定,難以彰顯工作效率和效益。為免有關問題持續惡化,並致力節省和珍惜公帑,相關部門應盡快正視問題,以全局觀念積極糾正不合理的情況,維護特區政府整體利益。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今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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