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團體透過網絡社交平台及召開記招,指控治安警察局濫權及干預本年8月8日該團體在議事亭前地進行之集會活動,局方回應如下: 有團體擬於昨日(8日)下午五時在議事亭前地舉行集會活動,惟沒有按照第2/9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以法定的足夠工作日數提前向民政總署作出預告。治安警察局於8月5日接獲民政總署通知,其已書面通知該團體,有關集會預告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昨日下午約五時,該團體無視民政總署的通知,到議事亭前地擺放木枱、橫額、揚聲器、投影機及銀幕等物品,並播放音樂及燃點爉燭進行集會活動。由於是次集會的預告未有依法進行,且現場擺放之集會物品及設備嚴重阻礙居民及遊客通行,警方遂作出多次勸喻及警告有關人士,需立即移走集會物品並結束未有依法預告之集會活動,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惟有關人士不予理會,繼續進行集會活動直至晚上七時四十分才離開現場,整個過程擾攘近兩小時。由於上述人士之行為已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十四條(加重違令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將過程所發生之違法事宜全數記錄,並移交檢察院作適當處理。 維持公共秩序及確保公共安全乃治安警察局的職責,對於有關團體的不實指控,當局深表遺憾。治安警察局重申,局方向來尊重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但有關權利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行使,呼籲任何人士在表達訴求的同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