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8月5日治安警察局接獲的一宗陳舊子彈被棄置案件,經調查後,局方鎖定一名本澳男子,並於8月8日下午約4時成功邀請有關人士前來治安警察局協助調查。其承認有關子彈屬其擁有,並自90年代起,一直存放於西環民國馬路一單位內,及後已遺忘仍存有有關子彈一事。 其聲稱曾擔任娛樂場保安員,且承認曾合法擁有槍械,但已註銷;而於持有槍械期間,曾於同一槍店數次購買有關子彈,並遺忘了存放於上述單位內。直至有關單位因重新裝修,才發現這些陳舊物品,被認為無用而棄置。 經治安警察局槍械暨彈藥科鑑定,上述合共1244枚子彈擁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已確實為彈藥。鑑於上述所發現之子彈數量眾多,且屬受法例所管制之物品,若有關子彈被不法使用,將會危害公眾安危,而有關人士並沒有按合法程序處理,其行為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62條【 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 】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將依法移送檢察院處理。嫌犯資料:姓陳,男性,六十多歲,無業,本澳居民。 治安警察局自上周五接報上述案件後,隨即對外公佈並作出呼籲。有市民成功透過新聞報導得悉事件,並應局方呼籲,於8月8日上午10時許,主動將丈夫生前遺下的100枚陳舊子彈,交予局方處理。 最後,治安警察局再次呼籲市民,根據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之規定,市民如果仍存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直接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協助正當處理。另外,任何人士購買、出售或存有槍械或彈藥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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