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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金會嚴格遵守審批制度,資助項目有利澳門發展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及委員區榮智今日列席立法會回答議員的口頭質詢。吳志良表示,澳門基金會一直按照嚴格的制度進行資助審批,所有受資助的項目均符合本會的宗旨,並必須與澳門相關或有利於澳門發展。 吳志良就澳門基金會的迴避制度回應時表示,基金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有關迴避的規定,並在實務操作上徵詢了廉政公署的意見,補充制定了一份實施細則《澳門基金會各合議機關適用迴避制度之內部規章》,當中清楚規定“代理人”是指根據申請者的章程有權代表該實體的人,或者被明確授權在申請事項上代表該實體的人。 就資助暨南大學校舍建設一事,吳志良強調有關批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據廉政公署《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的合法性調查》報告,暨南大學董事會成員並不具有對外代表大學的法定職責,而且也未獲授權在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時代表暨南大學。基此,在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的審批程序中,沒有出現《行政程序法典》和《澳門基金會各合議機關適用迴避制度之內部規章》為了避免角色和利益衝突而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 對於基金會向境外機構批出資助的問題,吳志良指基金會的章程容許基金會對外地機構予以資助。基金會對外地機構的資助主要遵循四個原則:第一,對外地機構的資助只佔基金會資助總額的很少部分,大部份資源需留作資助本地區的用途;第二,資助對象是外地的公立機構或屬於公共資本的機構;第三,受資助的項目要與澳門有關或有利於澳門發展;第四,要嚴格遵循本會的審批程序、提交財務和活動報告的要求。自2014年起,基金會已將重點的合作項目於年報和專項報告中披露。 至於有意見認為應降低基金會的博彩撥款比例,並將撥款注入社會保障基金,吳志良在會上也作出了說明,他指出,基金會其中一項財政收入來源,是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2條第(七)款規定“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2%之款項予一個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之公共基金會”,其後行政長官以批示形式向每一幸運博彩承批人作出批示,將其博彩毛收入的1.6%撥給完全符合上述宗旨的澳門基金會。而實際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在第22條第(八)款已經考慮了社會保障的需要,規定承批公司有義務“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3%之款項,用以發展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 吳志良重申,基金會明白市民對公帑運用的關注,因此,在審批資助時必會以市民的福祉、澳門的長遠利益作考慮。另外,基金會將繼續強化制度建設,優化審批及監管措施,保證公共資源的運用符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