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公共停車場共錄得近170宗濫泊車輛個案,交通事務局已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相關車輛開展處理程序,包括上鎖及移離停車場等,以維護公眾合法使用公共泊車資源的權利。局方重申,公共停車場的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處罰款,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呼籲駕駛者留意。 為使駕駛者能合理地使用公共泊車資源,交通事務局及各公共停車場管理公司持續派員加強巡查泊車位的使用情況,共同打擊車輛濫泊行為,理順泊車秩序。據統計,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局方管轄的40個公共停車場中共處理了167部濫泊車輛,當中電單車佔7部,餘下則為輕型汽車,並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其中91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46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22部車輛已執行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另有8部車輛正進行相關程序,以重新開放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 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外,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視為濫泊,可按照規章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到場鎖車,甚或將有關車輛拖離現場。隨後,交通事務局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轉交財政部門作拍賣。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局方會向車主追討。 交通事務局將持續加強巡查公共停車場,檢視相關設施的運作及維護,同時打擊車輛不合理的濫泊行為,保障公共停車場暢順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