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日前揭發民政總署一名主管及一名前主管長期包庇兩名下屬遲到及早退,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案情指,民政總署的兩名公務員於2011至2014年間經常遲到及早退,根據《民政總署人員通則》及內部出勤指引的有關規定,有關的遲到早退屬不合理缺勤。然而,調查發現,民政總署的兩名涉案主管早已透過不同的途徑知悉其兩名下屬遲到及早退的事實,但在長達近四年的時間裡,二人故意不履行作為主管的職責和義務,沒有採取措施制止下屬的違紀行為,也未按照規定向上級如實反映違紀的問題,而是持續放任下屬肆無忌憚地遲到及早退。 在廉政公署介入調查案件的期間,其中一名涉案主管在明知違反正常程序的情況下,追認同意了其下屬數十次沒有提供足夠證明及解釋的缺勤為合理缺勤,意圖掩飾自己長期包庇下屬的不法事實。 按照公職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合理缺勤除導致展開紀律程序的後果外,尚導致喪失相應於缺勤日數的報酬。四年間民政總署兩名公務員的不合理缺勤次數合共超過600次,但由於兩名涉案主管的包庇,民政總署因此向兩人支付了原本不應支付的薪酬,直接造成特區政府澳門幣55萬多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