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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消防局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消防局以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為使命,開展預防及救助抗災等工作,其組織及運作由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規範,至今已沿用逾十四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民生基礎設施的不斷增加,消防局的工作也相應不斷增加,並且愈趨複雜多樣,對消防專業的要求亦不斷提升。同時,為貫徹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施政理念及理順公共行政架構的職能,政府決定將燃料安全委員會與消防局合併。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消防局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議消防局增加原屬燃料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草案建議調整消防局的組織架構。草案維持消防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並由現時的四廳六處增加至七廳十處,以及撤銷原有的部、組、科級單位: (一)為加強研究及策劃消防局的拯救及防火工作,並統籌關於組織、公共關係政策等事宜,草案建議新增研究及策劃廳以及下設教育宣傳及公關處。 (二)維持資源管理廳以及下設的行政及財政處(原人事暨後勤處),撤銷財政科、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三)維持澳門行動廳以及下設的澳門行動及救護處(原澳門行動暨救護處),以及撤銷中央行動站、黑沙環行動站、媽閣行動站、控制中心、澳門救護科和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四)維持海島行動廳以及下設的海島行動及救護處(原海島行動暨救護處),以及撤銷氹仔島行動站、路環島行動站、九澳行動站、海島救護科和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五)原技術廳更名為防火廳,同時為配合《防火安全規章》的修改,以及處理日趨複雜和大量的圖則審批和設施查驗工作,草案建議將原設施檢驗部和原設計圖分析部分別升級為設施檢驗處和設計圖分析處,以及撤銷研究暨試驗科、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六)為配合人員及培訓工作的增加,草案建議將消防學校升級為廳級組織單位,撤銷下設的輔助部和訓練部。 (七)為配合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併入,草案建議新增燃料安全廳以及下設燃料設施監察處。 (八)為配合職能的增加以及修改《防火安全規章》可能增加的監察和處罰職權,草案建議新增法律輔助處以輔助執行相關工作。 (九)原服務處更名為裝備設施維修處,以及撤銷下設的修理及保養部及四個科。 (十)維持機場處,以及撤銷下設的四個科。 第三,草案建議維持現時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的編制為1,589名。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合同人員及以徵用或派駐制度在該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轉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以及可按一般規定分配任用於消防局。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