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今(19)日刊登第20/201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自公佈後滿90日起生效。
為讓公務人員及公共部門對該制度的內容及程序有更清晰的理解,行政法規生效前,行政公職局將舉行講解會,及陸續推出其他一系列的宣傳,包括宣傳單張及專題網頁等。
特區政府推行《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目的是貫徹人性化管理理念,協助公共部門有效處理上下級和員工之間遇到的衝突和矛盾,持續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及內部運作。
該制度作為公務人員管理制度的補充組成部份,旨在發揮以下三大功能:(1)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2)促進工作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建立和諧的工作環境;(3)優化公共部門及政府的管理及運作。
因應制度的實施,將設立“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確保投訴處理的目的、原則及規則得以遵守。公務人員可向所屬部門或直接向“委員會”提出投訴。各公共部門須按“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處理投訴。此外,“委員會”亦負責接收針對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
“投訴制度”規定,公共部門須與“委員會”合作,從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中指定處理投訴的負責人。如工作人員不滿意公共部門處理其投訴的結果,可要求“委員會”介入協調。
“委員會”須就管理投訴處理的運作情況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年度報告。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對公共部門及政府運作提出優化意見。
行政法規同時規定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委員會”工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後勤及財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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