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日有人在網上流傳有關使用不合格頭盔的罰則之言論,鑒於有關訊息有誤導公眾之嫌,故治安警察局特此作出如下澄清,以正視聽。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規定,摩托車駕駛者及乘客須以頭盔保護頭部,違反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另外,頭盔型號應合乎於2017年6月13日生效的《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之標準,使用型號未經核准的頭盔者,視為無使用頭盔。違反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故網上流傳所指,沒有使用頭盔罰款澳門幣300元為不實訊息,廣大市民切勿誤信,亦不應轉發,以免引起市民誤會甚至造成不必要猜測,造謠者甚至可能觸犯相關法律,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治安警察局呼籲市民,配戴頭盔是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的重要安全措施,同時亦應選用合符技術標準的頭盔,可以有效減低交通意外引致的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