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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貫徹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理理念,並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制度作出補充,特區政府制定了《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以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促進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並優化公共部門的管理及運作。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以及相關的專有人員通則規定補充適用公職法律制度一般規定的公務人員,但不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審計署、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第二,訂定管理投訴處理的原則,包括不得因提出投訴而使投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其僱傭聯繫及職程方面的損害;管理投訴處理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者,須按規定承擔紀律、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三,設立“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其確保適用於投訴處理的目的、原則及規則得以遵守。“委員會”為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責任實體,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成員從獲公認為傑出且具適當的知識或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委員會”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訂定任期。

第四,草案規定公共部門須與“委員會”合作,委派副局長或同級人員按草案的規定及“委員會”的指引跟進投訴。

第五,訂定投訴處理的管理程序。投訴應以書面方式,經簽署後向有關部門提出,不得匿名投訴,投訴所發生的事實不得超過三年。

針對非指向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投訴人可選擇向有關公共部門或“委員會”提出。如向公共部門提出,公共部門應按投訴所涉情事進行處理,並於處理完結後,編製最終報告及將結果通知投訴人和“委員會”。如投訴人不滿意其處理結果,可要求“委員會”介入分析有關投訴處理。

針對指向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投訴人應向“委員會”提出,“委員會”在跟進期間,公共部門須向“委員會”送交投訴處理建議,而“委員會”則對該建議發表意見。投訴的處理完結後,公共部門須編製最終處理報告並送交“委員會”,“委員會”將相關結果通知投訴人。如公共部門不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可將其意見送交相關施政範疇的政府成員。

第六,“委員會”須遵守獨立、公正及無私的工作原則,並應優先考慮相關的法律規定,“委員會”可將投訴事宜作出舉報或轉介投訴,以及中止或中斷草案所定的期間。

第七,“委員會”須就管理投訴的運作情況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年度報告,如有需要,可提出對公共部門及政府運作的優化措施的意見。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並規定草案適用於自其生效之日起提出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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