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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11月1日起生效

入境人士如需申報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立法會已細則性表決並通過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並將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的內容,刊載於2017年6月12日出版的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作出申報。

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

因應新措施,海關將推出一系列的推廣及宣傳,務求讓旅客及居民充分獲取資訊,確保法律有效執行。任何人士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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