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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義務和落實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下稱“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需要就證明書的簽發程序、相關式樣以及准照的特別制度作出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訂定證明書的簽發程序、有效期、式樣和收費事宜。證明書的申請須向經濟局提交,經濟局應在申請提交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申請作出決定。證明書應載明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簽發證明書收費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證明書的式樣將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草案訂定准照的特別制度,以便適用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准照的簽發程序與證明書相同,兩者須同時簽發。出口准照、再出口准照及進口准照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計的三十日。

訂定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人及培植人強制進行登記的程序。圈養人及培植人須向經濟局提交的資料包括載有從事活動的條件的登錄、開展活動及設施描述、標本合法來源的證明等,經濟局作出決定的期間為三十日。

草案設有過渡期,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從事圈養人或培植人活動者,應自草案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申請登錄登記。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與《執行法》同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