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錄得今年首5個月註銷車輛數量為12,804輛,較去年同期增加75.9%,當中由車主向局方申請的註銷車輛有10,946輛,同比增加93.3%;其中28.3%交局方處置,餘下為車主提交文件證明車輛已自行處理,亦有極少部分涉及被竊車輛。局方提醒,車主辦理註銷時,縱使聲明車輛已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但車輛一旦被發現棄於公共道路上會被移走,也可被處罰及需繳付相關行政費用,故為妥善處理車輛,車主辦理註銷時可將車輛交由局方處置。
車輛棄置道路可受罰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78條第4款規定,經取消註冊仍在公共道路上停泊或通行的車輛視為未註冊車輛,其所有人須接受處罰。儘管車輛辦理註銷時已提交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劏車紙),一旦被發現仍在公共道路上停泊或通行屬違法,車輛會被移走,屆時車主可被科處罰款並需繳付相關行政費用。而交通事務局移走有關車輛後會向車主發出公函及登報通知,如車主在期限前未辦理手續繳交相關費用,局方會將車輛轉交予財政部門作拍賣,並繼續向車主追討移走、存放車輛的行政費用。
車主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註銷手續時,若需將註銷車輛委託局方處理,可預約日期時間自行將車輛送至何賢紳士大馬路(鴨涌河)舊汽車檢驗中心或機場大馬路車輛存放場,現場有局方人員接收;亦可選擇由局方到指定地點協助移走車輛,並在辦理註銷手續時一併預約移走車輛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局方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