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以下簡稱“《執行法》”)將於2017年9月1日生效,並同時廢止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執行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 對CITES附錄I、II及III所列物種標本貿易的規範
CITES按物種標本受貿易威脅的程度,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別列入三個附錄內,並就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不論活體或死體、部份或其衍生物)的合法貿易訂出規範。附錄I所列的是禁止貿易的物種,而附錄II及III所列的是須對其貿易作規管的物種。相關附錄內容已載於第7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
─ 指定民政總署為科學機構並訂定職權
《執行法》指定民政總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機構,訂定該署在瀕危物種方面的有關職權,尤其是確保物種標本的對外貿易不會損害該物種的生存、識別物種標本,以及就物種標本貿易活動的簽發證明書及准照程序、活動物標本的運送及收容設施等範疇提供意見。
─ 新增強制登記
《執行法》規定公約附錄相關的進出口商、圈養人及培植人、剝製師以及科學機關必須到管理機構經濟局進行登記。圈養人及培植人在登記獲批後,可進行CITES附錄II及附錄III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或培植。
─ 違法行為的處罰
《執行法》把涉及CITES附錄I物種貿易的違法行為處罰定為輕微違反,罰金為澳門幣二十萬至五十萬,相關標本亦將撥歸澳門特區政府所有,以加強阻嚇力。對於其他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尤其是涉及CITES附錄II及附錄III物種的違法貿易,定出不同幅度的罰款金額以及可科處附加處罰,例如沒收有關物種標本。
為有效履行CITES,《執行法》訂定進出口瀕危物種所須符合的要求以及提交的文件,包括管理機構經濟局簽發的CITES證明書及准照。《執行法》並沒有對現行申領證照程序作實質上改變,只是作更詳細的規範,對從事合法貿易的人士並不會增加辦理手續的複雜性。
市民應留意《執行法》有關規定,所有瀕危物種標本,不論活體或死體、部份或其衍生物的貿易均受監管。CITES附錄I所列物種標本(如象、犀牛、老虎)禁止作商業性貿易,而附錄II及附錄III所列物種標本部份為市面常見(如蘭花、花旗蔘、鱷魚皮製品),其進出口須依法預先申領CITES證明書及准照。在未具備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下進出口CITES附錄物種,違例者將被科以處罰。
如欲查閱《〈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以及瀕危物種的相關資訊,可瀏覽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