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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須依法進行


2017年立法會選舉,目前已經進入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階段,有不少有意參選立法會選舉的人士,已經開始了收集選民簽名的工作。廉政公署收到消息,指近期有部分團體或個人以各種名義舉辦活動,活動期間為參加者免費或以折扣優惠形式提供餐飲,同場宣揚特定人士的參選意向,或者提供提名委員會的表格供到場人士簽署。對此,廉政公署高度關注。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的規定,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會構成賄選罪,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法律還規定,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從而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處最高三年徒刑。廉政公署提醒,在舉辦活動期間以任何方式向選民提供利益,促使選民按其意向組成提名委員會並提出候選名單,無論是活動的組織者還是接受利益並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可能觸犯法律規定的賄選罪。

廉政公署重申,對於任何有關賄選的舉報或投訴,必將依法展開調查。同時,廉政公署提醒有意參加今屆立法會選舉的人士,無論是組成提名委員會還是後續的選舉工作,均須嚴格依法進行。廉政公署在今屆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必將秉持一視同仁、絕不姑息的執法原則,嚴厲打擊賄選及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同時,也希望市民利用廉政公署與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統一投訴熱線和網上平台,舉報同選舉有關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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