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於二零零三年透過“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向有需要的中小企業批給一筆須償還的免息援助款項,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條件及應對財政的困難。為協助中小企業繼續拓展業務,提升持續經營的能力和競爭力,順利應對及把握經濟調整的困難及機遇,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為已全部償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援助款項、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過往還款紀錄良好及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的中小企業,提供第二次援助的機會,援助款項的上限維持澳門幣六十萬元。
草案建議簡化申請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文件副本。
此外,草案增加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任一股東移轉出資後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
草案建議調整和增設取消援助的情況。受惠企業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受惠商業企業主不再經營或擁有受惠企業、或不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取消其援助款項的批給。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